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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地质勘查与环境保护科 负责各旗(区)报送的探矿权项目初审及上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申报,汇总上报地质勘查成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地热、矿泉水、地质遗迹资源、矿山地质环境等管理法规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等技术规范与标准;承担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开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八)矿产开发与储量科 负责权限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区)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采矿权的年度检查工作。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盟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全盟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全盟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九)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负责全盟测绘工作的行业行政管理,指导全盟测绘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盟测绘项目规划;负责全盟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计量鉴定工作;负责全盟测绘资质审查、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目录汇交、成果索取与保密、测量标准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2004年底,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阿盟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含非领导职务)的管理、人事任免权限上收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地方党委实行双重管理,但盟国土资源局服务地方经济的职能职责没有改变,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工资、公务业务经费、收益仍归地方。 (二)盟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区)国土资源局实行业务指导。 (三)盟国土资源局对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盟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任免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党政正职、副职时,盟国土资源局党组要事先征求各旗(区)党委的意见。全盟各苏木(镇)国土资源所是各旗(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各国土资源所所长任免报盟国土资源局党组审核、备案。 (四)盟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各旗(区)无采矿权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