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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切实落实各项司法救助规定。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十三类当事人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的请求当事人,准许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二是加强对准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金额等行为进行必要的释明;三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四是法律规定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在开庭前及时将指定辩护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五是加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经附带民事诉讼仍无法获得民事赔偿,又无其他救济途径,在审查其申请后可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六是协助做好对刑事案件中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信访权利,协助符合规定的信访当事人、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 三、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效能 (八)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组成,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信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协调、指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 (九)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的相互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与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操作性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司法鉴定、公证和社会工作等有机衔接和配合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应协调统一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审查标准与受理条件。凡是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凡是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原则上给予减半或者免收诉讼费。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准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案件尤其是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排期、审判与执行,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制度,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结合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人民法院发现承办援助案件的援助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机制,切实落实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保障 (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采用企业或社会组织募捐、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等方式,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法律援助基金为因经济困难又急需援助的公民先行垫付鉴定费、评估费、勘验费、财产保全保证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加害人无力赔偿、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各类案件受害人以及其他涉诉的困难群众的救助。法律援助基金和司法救助基金可分别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 (十一)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提供财政支持,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加大经费投入,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增长情况及时增加财政支持;二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法律援助机构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保障经费合法使用;三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应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对于复杂、疑难、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办案补贴可以适当提高,增强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十二)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公益宣传,使公众普遍地了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维权,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日益深入人心,提升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公众认可度和社会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