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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收费的批复


  湖南时韵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上调数码照相收费及年检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应坚持“照相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严格执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标准,在一小时内提供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驾培学校名称的相片五张。禁止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鉴于该项服务的规模效益,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费仍维持每证25元(提供相片五张)。凡不符合省定质量要求的不得收费;不能在一小时内提供合格相片的,应减半收费。
  
  三、机动车行驶证数码照相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车主收取,也不得转嫁由驾驶员负担。
  
  四、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部门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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