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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管理人员对现行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和修订,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应予以修正或废止。同时,省厅将抓紧制定建设工程保险管理、省外进鄂企业备案管理、建设工程优质优价管理、建筑市场信用记录管理、信息公开等有关配套文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地要切实把这次贯彻实施《条例》作为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努力实现湖北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新跨越。 各单位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厅将跟踪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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