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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 (九)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设计规范》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无障碍设施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的内容之一,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设计而未设计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逐步组织实施改造。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二十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镇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城镇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第二十二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