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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办财[2010]7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个部门《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上报方式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或方式分别于8月12日前,将电子版发至计划财务处马继花oa信箱。
  (二)8月12日前将《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材料上报计划财务处。
  (三)各单位按照总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发改价检 [1651])文件要求,8月中上旬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四)9月10日前将本单位惠企政策落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电子版及书面材料)上报计划财务处。
  (五)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报告上报计划财务处。(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内容、次数、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经验与做法、收费项目、标准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今后工作设想)
  附件:1. 关于转发工作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0关于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质检办财[2010]766号)(略)
  2. 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略)
  3.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3: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 清理取消各种摊派、赞助、捐赠等情况 治理行业协会及收费情况 整顿中介机构及收费情况   加强涉企收费制度情况 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 案件处理情况 企业减负宣传工作情况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10年 2010年 2010年
  取消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降标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涉及金额 取消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降标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涉及金额 取消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降标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涉及金额 取消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降标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涉及金额 取消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取消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与行政机构分开单位名称 取消强制服务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与行政机构分开单位名称 取消强制服务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与行政机构分开单位名称 取消强制服务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与行政机构分开单位名称 取消强制服务项目名称 涉及金额 新建制度文件名称 文号 新建制度文件名称 文号 检查内容 次数 查究案件数量 处理人数 涉及金额 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消息次数 地方性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消息次数
                                                                                             
                                                                                             
                                                                                             
合计                                                                                              

  注:1、取消项目名称与降低项目名称所涉及的金额应分别填写
  2、与行政机构分开单位名称与取消强制服务项目名称所涉及收费金额应分别填写
  3、合计中取消、降低项目填总个数、与行政机构分开单位填总个数、新建制度文件填总个数
  4、如有其它情况在表格中不能反映或说明,请另附文字,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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