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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10]12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成人高考考务费标准的函


  市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成人高考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10]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成人高考考务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组织成人高考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15元调整为25元,报名费仍按照每人30元执行。
  
  二、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0]423号)即行废止。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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