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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19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其他尾矿库企业也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尾矿库的区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加强领导,组织对辖区内的尾矿库逐个排查,查清情况,建立完善档案。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影响情况。隐患治理方案2010年1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尾矿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防救并举、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尾矿库隐患治理过程中的巡检和监测监控,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处置,确保隐患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排除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体稳定和排水排洪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市、县)尾矿库隐患治理方案,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隐患治理。
  
  (四)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的原则,在隐患治理的同时,鼓励、支持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五)建立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尾矿库区(市、县)人民政府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本地区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季报表(见附件4)。
  
  (六)尾矿库隐患已治理完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5等别尾矿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销号;1-4等别尾矿库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报省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销号。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中明确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完毕后,由市安全监管部门报省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报国家安监总局等5部委销号。
  
  (七)经治理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尾矿库,按有关规定进行关闭和闭库。
  
  (八)尾矿库隐患治理完毕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
  
  (九)做好尾矿库的监测监控工作,属重大危险源的在用尾矿库要建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十)开展尾矿库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掌握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及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白云区、清镇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抓好中铝贵州分公司莲花山灰渣场、贵州水晶(集团)有限公司电石灰渣库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和闭库工作。
  
  附件一:
  
  
贵阳市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召集人:
  
  杨小平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
  
  唐兴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亚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海涛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肖 昂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吴德刚 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兴健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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