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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0]2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指导。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金融、税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对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申请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或投资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省发改委要指导节能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节能技术、新项目及设备等信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制,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申请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或投资补助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经备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四)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工作。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贯彻国家资金奖励政策。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就其实施并已完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年节能量。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二)加大省内投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对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高于7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补助或奖励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补助比例或奖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针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创担保业务品种,并对担保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的担保业务在风险补偿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三)加强人才培养,推进技术创新。鼓励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与节能服务公司联合,形成多方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培养多层次节能环保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组织和技术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研发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或国内空白、急需的技术和产品,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产品。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略)
  
  
201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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