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建立健全防尘系统。煤矿井上下转载点及集中产生煤尘的地方必须安装防尘罩、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在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应安装声、光、触、磁等自动控制喷雾降尘装置;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自动风流净化水幕、捕尘网等降尘装置;液压支架移架和放煤同步喷雾除尘;掘进工作面应使用湿式除尘风机、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以及配套的抽出式伸缩风筒、附壁风筒等除尘。
  健全防灭火系统。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开采容易自燃发火煤层煤矿,要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健全完善防灭火系统。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煤矿必须装备束管监测系统,并实现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
  健全防排水系统。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健全完善自动排水系统,主排水泵及其附属的抽真空系统与管道电动阀门等装置采用plc自动控制,由plc检测水位、压力及有关信号,自动完成各泵组运行。水害严重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安装配备能够抵御灾害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配备先进的探放水设备。
  健全安全防护体系。矿井应当建设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重点建设井下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避难设施,提高事故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
  (四)创建本质安全作业环境
  加大瓦斯治理。要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做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煤层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和瓦斯压力等参数,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中规定的指标,方可组织采掘作业。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煤层瓦斯抽采工程与采掘工程同步设计、超前施工、超前抽采,超前预抽时间要满足煤层预抽效果达标的要求,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加大水害治理。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加大对三维勘探、瞬变电磁、超前物探、钻探等先进探测技术的应用,查明整合矿区、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逐矿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水害调查报告》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构建透明的地质保障平台,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针对性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措施。认真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严格执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建立完善特殊地质条件和老空水、奥灰水防治体系,受奥灰水影响的矿井,要逐步建立完善奥灰水监测系统。
  加强井下职业危害防治。井下有害气体、粉尘、温度、噪声等指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对煤矿井下环境进行检查,制定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提高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能力。每年对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进行详细排查摸底,摸清类似场所和隐患点的数量、危害的等级,并登记造册。定期对周边地理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等引发事故的因素进行勘察和安全评估,制定煤矿企业预报、预警、预防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工作预案,杜绝和减少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五)强化本质安全管理
  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安全管理流程,在所有煤矿设立安全指挥中心,增加煤矿安全人员的数量,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扩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权,建立以安全为中心的煤矿安全管理新体制,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提供体制保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