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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是否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齐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市级政府领导签字公示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采取分类整改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定级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根据企业标准化自评定级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级考评。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将有关数据内容录入到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网数据库(网址:http://www.sxzxzz.com),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联动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联动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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