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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是否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齐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 6、是否建立健全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市级政府领导签字公示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采取分类整改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证照手续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并将自评定级情况上报属地安监部门。 (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整治 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规模大小、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一类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二类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三类企业),根据企业标准化自评定级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定级考评。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的所有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按照上述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登记造册,并经县级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将有关数据内容录入到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网数据库(网址:http://www.sxzxzz.com),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本行政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市联动检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组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联动检查组要在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公示上报的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的指导意见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