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电[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制定实施方案。试点旗县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
  5.做好宣传动员。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试点旗县要召开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动员大会,统一部署本地区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各苏木乡镇也要分别召开嘎查村干部和村民会议,同时利用电视、报刊、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做到农村牧区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6.培训工作人员。自治区负责对试点旗县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试点旗县负责对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注意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
  (二)对象识别阶段(5月中旬-6月底)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嘎查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嘎查村民代表,或由嘎查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由苏木乡镇统计员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3.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嘎查村干部签字把关后,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
  4.审批。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乡镇领导签字把关,加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旗县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试点旗县扶贫办、民政局和残联要充分沟通。对于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局在进行复核时,要会同扶贫办、残联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同时确认为扶贫对象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7月初-10月底)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审批的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要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
  2.登记造册。所有扶贫对象都要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户有卡、嘎查村有册、苏木乡镇和旗县都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试点旗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将登记的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信息分别录入各自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初-12月底)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试点旗县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完善。
  2.召开总结会议。试点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有关盟市要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总结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治区试点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扶贫办,办公室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试点旗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从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苏木乡镇要成立由苏木乡镇长任组长,主管扶贫、民政的副苏木乡镇长为副组长,扶贫、民政专职干部、残联理事长为成员的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宣传、识别对象的调查和审核、协助发放低保资金和实施扶贫项目等。
  (二)安排试点工作经费。两项制度衔接试点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有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分灶吃饭”的原则,通过项目和预算安排,切实解决试点所必须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专项督查,严格考核。各有关盟市、试点旗县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督查。自治区要在盟市和试点旗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纳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对试点工作完成好的旗县给予奖励。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在两项制度衔接试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中扶贫对象和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牧区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同时对扶贫战略和政策措施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试点工作经费、帮扶措施等方面的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