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蔬菜批发收市时间为7:00以前,百货夜市摊区入场时间为19:00,严禁提前入场、超时经营。 (四)修理摊点(指自行车修理、修鞋、擦鞋、修锁、修手表等便民、利民的摊点) 1.统一制作轮式工具柜,收工后将工具柜和垃圾杂物带离经营场地; 2.禁止搭建临时或永久性摊棚,条件允许的地段可以设置遮阳伞; 3.划定经营面积,禁止随意占道、乱堆乱放等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为。如修理物品较多,应主动摆放整齐。 (五)小商品、水果、书报摊点等 1.设置统一摊棚,做到外观整洁、美观; 2.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3.经营物品分类放置,位置和高度基本一致; 4.摊位前适当位置设置控制线,禁止随意占道、乱堆乱放等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的行为。 四、经营准入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摊区位置,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经营准入制度,并实施严格管理。原则上应优先安置辖区内低保户、待业下岗、残疾等困难群体;具备条件的摊区,可适当安置在辖区有固定居所或长期居住的无业外来人口。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并依靠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采取多种手段广而告之,深入宣传发动,切实做好临时占道摊区的宣传动员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工作推进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云岩、南明两区临时占道摊区的选点及设置,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其他区、市、县临时占道摊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设置标准规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专门成立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临时摊区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经营户的资格审批,建立经营户准入、退出制度,与经营户签订文明经营协议书;做好临时占道摊区日常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经批准入市的经营户,由各区临时占道摊区管理办公室发给临时经营许可证,实行挂牌经营。经营户要严格遵守临时占道摊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文明经营协议书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并积极参与辖区的公益活动。未经批准,经营户不得擅自将摊位转租、转让他人或移作他用。 (五)所有经审批同意设置的临时占道摊区,市场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关于暂定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筑价费〔2009〕54号)文件,按水果、百货、杂货摊点每个2元/日,饮食摊点每个2.5元/日的标准,统一收取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清扫、清运和处置。 (六)为鼓励经营户进入临时占道摊区经营,市场管理部门除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经营户垃圾处置费外,2至3年内,暂不收取经营户其他任何费用。 (七)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市容秩序的管理力度,采取措施坚决取缔辖区内未经批准的摆摊设点行为。 (八)市、区综合执法大队要坚决取缔主干道摆摊设点的行为,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主干道市容秩序整洁、有序。 (九)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对辖区临时占道摊区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各街道办事处临时占道摊区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