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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加强中小学校规范管理的目标任务
  (一)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真正担当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职责,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根本,以狠抓学校规范管理为抓手,以治理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全面落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三)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形成依法办学、依法治教、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学校的水平;坚决纠正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消除“违规补课多、各种考试多、家庭作业多、学生在校时间长”的“三多一长”现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规范管理
  (一)加强中小学校招生管理。
  1.各地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要坚决保证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初中学校实行划片、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各地各校均不得违规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
  2.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教育行政部门未下达招生计划前,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和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的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认真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任何学校不得接受不符合“三限”条件的初中毕业学生;积极推行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定校配额”办法,将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并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禁止学校、校长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要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禁止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改进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方式,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加强对学校在异地招生的管理。
  (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1.各学段学生转出(入)必须要经过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休学期满持医院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各学段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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