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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技术监督培训教育学会: 你学会《关于办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收费许可证的请示》(哈技监学〔2010〕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你学会属于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面向社会开展销售产品法律责任、工业企业标准化、计量管理等业务培训,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开展业务培训,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 3、接此批复后,要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4、上述收费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监督。 5、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6、如违反上述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执收单位、市局业务处、收费许可证中心各一份。 2、如备案表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调整,请及时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