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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1、主城区由每平方米80元恢复调整为120元。
  2、周边城区由每平方米40元恢复调整为60元。
  
  二、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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