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11. 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
  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后由承接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提出申请的依照本条办理,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证明文件。属房改房的,出具由房改部门批复的同意建设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建房文件。
  经审核批准登记的按照房屋初始登记办理。
  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申请人自行向海口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分户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由权利人个人申请的,提交如下资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房屋购买合同;
  4. 法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书;
  5. 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
  6. 物业维修资金缴交证明;
  7.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办公室负责对房屋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房屋需要完善、鉴定和测绘的,通知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对申请人取得房屋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公告。
  经审核批准登记的由登记发证组按照房屋转移登记办理。
  
  五、业主个人申请单套房屋产权登记的,如整栋建筑或整个小区内的部分房屋已适用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相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的按以下方式审核:
  1. 审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仍在原开发建设单位名下;
  2. 审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否有司法查封和抵押。
  经审查房屋所占用土地仍在开发建设单位名下且无查封抵押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
  (3)仲裁书、判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书、协议书等;
  (4)完税证明;
  (5)个人身份证明。
  审核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权利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公告。
  向规划部门发送征询意见函,要求规划部门确认该建筑是否严重影响规划要求。不严重影响规划,经公告无异议的,审核组做出同意办理的意见报办公室研究。
  
  六、审核中需要发布的公告在《海南日报》或《海口晚报》刊登,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七、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确认:
  (一)建设单位为申请人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书的单位为依据;
  建设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以改制、合并、分立的批准和备案文件为依据;
  (二)权利人个人申请的,以能证明自己取得合法权利来源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拍卖机构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公证机关的财产继承、赠予、分割等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依据。
  
  八、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直接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九、申请登记资料应按“一证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
  
  十、本工作细则自2010年4月27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