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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8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
  
  2.加强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职责。
  
  3.加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和监察,依法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职责。
  
  (二)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交给基层政府。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政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及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全市烈士褒扬工作,承办报批烈士的审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
  
  (四)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组织协调安置计划的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指导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活动;承担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优抚安置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区划地名处
  
  (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七)救灾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八)社会事务处
  
  (九)财务处
  
  (十)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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