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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业绩考核处 (四)综合发展处 (五)统计评价处 (六)产权管理处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企业分配处 (九)监督管理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十一)集体企业处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工作部)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十四)组织人事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