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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8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2.增加其他宗教活动管理工作的职责。
  
  3.增加承担天主教武汉教区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4.增加承担武汉地区高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
  
  5.增加支援新疆建设工作的职责。
  
  6.增加参与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负责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等工作,承办相应事务。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做好涉疆、涉藏、维稳和反恐相关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七)承办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特需生活用品供应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标准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天主教武汉教区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武汉地区高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二)一处(市援藏援疆办公室)
  
  (三)二处
  
  (四)三处
  
  (五)四处
  
  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从已撤并的原市经协办连人带编划转1名编制及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含市援藏援疆办公室职数1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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