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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离退休干部处) (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四)住房保障管理处 (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七)科技信息处 (八)产权管理处 (九)物业管理处 (十)房屋安全维护管理处(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 (十一)资金监管处 (十二)政策法规处 (十三)财务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和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市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更名为市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列事业编制30名,核定领导职数1正2副,其他维持不变。 (二)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列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名,与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用工额度统一使用,核定领导职数1正1副,其他维持不变。 (三)将市国土资源房产信息中心更名为市房产信息中心,挂市房产档案馆牌子,列事业编制39名,其他维持不变。 (四)将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更名为市房产测绘中心,列事业编制89名,其他维持不变。 (五)将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办公室更名为市白蚁防治管理办公室,仍在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挂牌,其他维持不变。 (六)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属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市房屋安全鉴定站4个单位调整为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管理,其他维持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