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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制和发布本市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与预报,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发布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管理;组织编报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复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对各区、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财务处(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政策法规处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五)污染防治与控制处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七)科技监测处 (八)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负责污染源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的监测及整治。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 市水务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市环境保护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