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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2010年4月)
  

  我省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排储量大,环境污染严重,为了治理环境污染,节约用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加快限制直至最终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实现建筑节能,发展循环经济,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现有政策执行力度,建立部门联动监管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金扶持政策的落实;经信、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加大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的补贴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不同阶段的监管工作,把好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验收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实心粘土砖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严格土地收回及复垦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在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环境污染控制的同时,落实好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环境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合在禁实区域严格道路监管,禁止运输实心粘土砖的货运车上路,严禁实心粘土砖在禁实区域各县(市、区)之间运输销售,并禁止非禁实区域粘土砖流向禁实区域。
  
  二、坚决依法关闭和取缔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19号),各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审批实心砖厂项目。对以综合利用废渣资源之名新建和改、扩建烧结粘土实心砖(含废渣砖)项目,不予立项、审批和备案。省经信委、省墙改办要做好新型墙材发展规划,防止新型墙材企业无序发展,形成新的产能过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全省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国家第三批“禁实”城市按期完成“禁实”任务。城市建设要积极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筑材料。
  
  三、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资金扶持
  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20号)精神。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方政府、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晋政发〔2003〕15号附件)、企业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非粘土类产品,按照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入股、补助或贴息支持。对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的资源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保专项资金要给予适当的补助支持。
  
  四、严格执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煤炭、电力等企业排放的煤矸石、粉煤灰(经过加工可以按市场价销售的商品粉煤灰除外)等工业废渣,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排污企业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
  
  五、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承重类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
  有效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空心制品的生产和应用,把煤矸石(粉煤灰)烧结多孔砖作为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主要新型墙材产品。同时,发展高掺量、高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各类新型墙材产品,达到少用粘土或不用粘土的目的。省经信委要适时调整和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制订墙体材料产品推广、限制与淘汰目录,完善市场引导机制。
  
  六、建立全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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