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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动态,沟通交流各区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督促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我市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人口普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从今年4月份起,各区人口普查办公室每月29日(报出时间)前向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作书面汇报;其中9至11月3个月,每月15日加报一次。主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创造性做法、建议和经验等。
  
  二、国家统一制订的《人口普查条例》、各项《实施细则》、《普查表填写说明》以及国家、省和市补充规定的事项,各区必须严格执行。对某些方面因特殊情况难以执行或有不同理解的,均应随时、如实请示报告,不得自行改变,要维护人口普查的科学性、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各区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档,包括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工作计划、各项制度、业务规定等文档资料,要及时上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若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可先电告市办,然后再上报书面材料。汇报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真实反映工作的正反面情况。
  
  四、各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定期报告制度,报告时间、方式、内容由各区自定;各区要注意收集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办好人口普查简报,并报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指导全市工作。
  
  五、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建立各区上报资料登记制度,各区上报的材料作为市第六次全市人口普查工作评比表彰的依据之一。
  汇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市办,文件资料可邮寄上报。
  邮箱:yyj705@126.com
  传真电话:82094520
  
  
深圳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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