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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高用地和矿业权审批效率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形势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土地和矿业权审批效率,增强国土资源服务和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用地审批方面
  (一)审批时限
  1.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好土地权属、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需要实施听证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
  2.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县国土资源部门组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跨县域需由省辖市汇总上报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同级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厅。
  3.省厅实行用地报批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批。
  4.建设用地上报材料经厅审查需作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县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将补充材料报送省厅。
  5.未按以上规定时限完成组卷、审查、上报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材料时,须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6.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或不能足额缴纳的,该批次(项目)建设用地上报材料作废,收回其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有关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报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与相关制度应当公开的要向社会公开。
  2.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比照省厅建设用地网上会审办法,实行网上会审,压减会审时间,提高会审效率。
  3.国土资源系统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建设用地审批会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
  4.严格按照省厅《关于简化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73号)规定的简化后的报批目录提供有关材料。会审处室不得随意增加建设用地报件和审查内容,如确需增减变动报件,须以省厅正式文件为准。
  5.实行建设用地报件质量问责制。按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审查责任。对用地报件出现重大失误的承办人员,要追究具体责任。
  
  二、矿业权审批方面
  (一)审批时限。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矿业权登记申请之日起,符合报批条件,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的,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业权初审、审核和审批工作。
  (二)实行公开接待日制度。省厅于每周一、周二(不含节假日)由厅矿管处集中接待矿业权人政策咨询、答疑解难,指导矿业权人提高报件质量;周三、周四、周五(不含节假日)集中进行矿业权审批。省厅政务大厅受理报件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不含节假日)。
  (三)严格依法行政,优化审批程序。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矿业权行政审批属国土资源部门法定职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受理、审核、上报矿业权相关材料时,不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或签署意见。
  (四)实行矿业权报件质量问责制。对各市矿业权报件一年内累计退件5次以上的,要对具体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予以岗位调整。
  (五)提高会审效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需要会审的矿业权报件,要采取批次会审与逐件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会审时限内办结。省厅各会审处室没有按照时限完成会审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由矿业权审批系统自动转入下一工作流程。
  
  三、省厅将对各级审查、报批时限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电话:12336(或024-86232167)。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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