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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松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7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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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制度
  (一)依法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二是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三是严格审批烟花爆竹固定经营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要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分布、距离安全、储存限量”的原则,做好固定经营网点布设工作,严格控制固定经营网点数量,每个乡镇固定经营网点不得超过2个。固定经营网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2.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住址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季节性零售摊床应符合以下条件:1.每个销售点不得超过3个摊床,摊床长度不得超过3米,摊床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米;2.每个摊床配备不得少于2支泡沫型灭火器;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住址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固定经营网点和季节性零售摊床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0箱,严禁超量储存。松原市域内严禁设立集中的销售市场或销售一条街,杜绝烟花爆竹连片经营。一经发现要对所处县(区)政府进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对烟花爆竹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要向运达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公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要掌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存储能力,适时了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销售情况,避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超量进货、超量储存。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公安部门要督促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将《焰火燃放许可证》和焰火晚会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要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要定期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使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要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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