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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9]1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市建设局: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漳建发〔2009〕18号)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30号)等相关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漳州市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二年调整一次,经公布后执行。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同意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应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帐户中;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由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中心负责审验。
  
  三、本批复前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向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补建,并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专户管理银行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查询等制度,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要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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