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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参与全市社会保障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规定负责地方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的申报、确认、项目谈判、签订贷款和转贷协议、资金管理及债务偿还等工作。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类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规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处 (三)法规税政处 (四)预算处 (五)国库处 (六)行政政法处 (七)教科文处 (八)经济建设处 (九)农业处 (十)基层财政管理处(基层财政管理局) (十一)社会保障处 (十二)企业处 (十三)商贸处 (十四)金融处(国际处) (十五)会计处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 (十七)监督检查处(监督检查局) (十八)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九)政治处(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