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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的实施方案

[接上页]

  4、整改反馈。各县(市、区)行评办、市直参评主管部门行业要督促基层站所对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听证对话等发现的行风问题和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结果要报各级行评办。
  
  5、民主测评。各县(市、区)基层单位测评工作由市纠风办统一安排部署,各县(市、区)行评办具体组织,各乡镇(社区)行评办具体配合实施。评议代表由服务对象、政风行风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其中服务对象占50%,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各占25%。现场统计,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评办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测评结果现场公布。各县(市、区)要自行设计问卷测评表,评议结果报市行评办。
  
  市直部门要对市直下属服务窗口、基层站所进行评议。由市行评办负责组织协调,市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直下属基层窗口、站所测评人员:本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占10%,服务对象占50%,政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各占20%。测评全过程分别由市政风行风监督员和行评办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监督,现场公布测评结果,测评结果报市行评办备案,未认真进行测评的部门要在年终考核分值中减掉相应分值。测评问卷由市直各部门行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印刷,交市行评办盖章,由市行评办工作人员现场发放、收回。10月底前完成全部测评工作。
  
  (三)测评考核总结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
  
  1、问卷测评统计。全市基层站所问卷由市、县统计局、行评办,在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基层单位的测评分占市县参评单位总分的一定比例,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扣除相应分值,确定最终评议结果。
  
  2、工作考核。经常性工作考核由市县两级行评办分别负责,依据“日常工作规范”、“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创优发展环境”几项指标进行,建立日常考核档案。(年终考核时见具体考核方案)
  
  3、民主评议最终计算办法。
  
  市级参评部门行业总得分=问卷测评得分×70%+工作考核×30%
  
  市级参评部门行业问卷测评得分=县级问卷测评得分×40%+基层站所问卷测评得分×20%+本级问卷测评得分×30%+市直基层站所问卷测评得分×10%(无基层站所的按县级×60%、市级×40%计算)
  
  市级参评部门行业工作考核得分=县级工作考核得分×40%+基层站所工作考核得分×20%+本级工作考核得分×30%+市直基层站所工作考核得分×10%(无基层站所的按县级×60%、市级×40%计算)
  
  县级参评部门总得分=县级问卷测评得分×50%+基层站所问卷测评得分×20%+县级工作考核得分×20%+基层站所工作考核得分×10%(无基层站所的按县级问卷测评得分×70%+工作考核得分×30%计算)
  
  基层站所得分=问卷测评得分×70%+工作考核×30%
  
  4、实行测评考核结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基层站所的评议结果要报市行评办,经市行评办汇总统计后,报市政风行风评议领导组审核,并通报公布。
  
  五、评议结果的运用
  
  1、对于当年被评为各县(市、区)名列前茅的基层站所(单位),由各县(市、区)推荐1-2名,经市行评领导组同意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以“群众满意的基层站所(单位)”在全市通报表彰。
  
  2、对市直基层站所根据评议结果由市行评办向领导组推荐前三名,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表彰。
  
  3、凡参加评议的基层站所、窗口科室不满意票超过有效票三分之一的单位,建议其上级部门对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4、对于当年排名最后的基层站所(单位),由市政府以“群众不满意的基层站所(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免职。
  
  5、对于连续2年被评为“群众不满意的基层站所(单位)”的基层单位,或当年排名末位且发生一件以上违法违纪案件、两件以上政风行风问题的基层单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令其辞职,并限期整改规范。
  
  6、对于连续3年以上被评为“群众不满意的基层站所(单位)”的基层单位,且为同一人任该站所领导的,要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要对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市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7、对无故不参加评议的基层单位,一票否决,建议其上级部门对主要负责人作出免职,一年内不得再任原级别职务,并追究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该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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