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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呼劳社字[2010]5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审计局等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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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几点要求
  (一)参保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示7天,接受职工监督,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二)参保单位增减变更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等参保信息时,必须及时向所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稽查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增减变化原因及变更信息数据,务于发生变化月的25日至发生变化月的下一月5日期间,填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征缴变更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花名册》,经所属核定机构核准后,及时向地税部门变更社会保险费征缴。
  (三)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参保单位可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申报及预缴本年度社会保险费,待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据实进行核定调整。
  (四)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审计法》和税务、工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审计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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