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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办[2009]19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6
【实施时间】 2009-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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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制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专项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治处
  
  (三)政策法规与综合处
  
  (四)发展计划与财务处
  
  (五)科技教育处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七)农产品深加工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八)种植业处(蔬菜处)
  
  (九)水产处
  
  (十)“两型”农业办公室(市农垦管理办公室)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十二)市场信息流通处(对外合作处)
  
  (十三)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十四)武汉生态农业园管理办公室(武汉乡村休闲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含市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市畜牧兽医局〈市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兼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检监察职数1名、机关党委职数1名、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的监管,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负责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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