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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3.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职责。 4.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职责。 5.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调解办公室工作、法制理论实践研究和宣传工作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三)拟订全市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市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学研究等法律社团的活动。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及“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大调解工作、法制理论实践研究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管理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领导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普法宣传处 (三)律师工作管理处 (四)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 (五)基层工作处 (六)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监狱劳教工作联络处) (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八)公证和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九)行政计财装备处 (十)政治(警务)部(设干部警务处、组织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16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警务)部主任1名(副局级)、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警务〉部副主任1名、纪检监察职数1名、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 五、其他事项 市司法局直属机构、下设机构及各区司法政法专项编制分配情况如下: (一)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列政法专项编制91名;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列政法专项编制747名,其中:武汉市何湾劳教所(市司法局何湾强制隔离戒毒所)列政法专项编制276名、武汉市柏泉劳教所(市司法局柏泉强制隔离戒毒所)列政法专项编制162名、武汉市汉阳劳教所(市司法局汉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列政法专项编制159名、武汉市女子劳教所(市司法局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列政法专项编制133名、武汉市汉南劳教所(市司法局汉南强制隔离戒毒所)列政法专项编制17名。 (二)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列政法专项编制72名。 (三)市法律援助中心列政法专项编制23名。 (四)市法学会列政法专项编制9名。 (五)各区共列司法政法专项编制908名(含2009年省新增我市各区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1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