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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新蒲新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新蒲镇、新舟镇片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按遵府函〔2009〕245号文件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如下:
  新蒲镇片区
  
  

区域

范围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征地类型

合计

土地

补偿

安置

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社保资金

1538

耕地

25

10

15

38450

12000-12500

1538

建设用地

12

6

6

18456

12000-12500

1538

林地

10

6

4

15380

12000-12500

1538

牧草地

8

4

4

12304

12000-12500

1538

其它农用地

8

4

4

12304

12000-12500

1538

未利用地

6

6

0

9228

0

1538

园地

10

4

4

15380

12000-12500


  新舟镇片区
  
  

区域

范围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征地类型

合计

土地

补偿

安置

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元∕亩)

社保资金

1300

耕地

21

10

11

27300

12500

1300

建设用地

11

5

6

14300

12500

1300

林地

12

5

7

15600

12500

1300

其它农用地

10

5

5

13000

12500

1300

未利用地

4

4

0

5200

0

1300

园地

12

5

7

15600

12500


  
  第九条 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按照红花岗区和遵义县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被征收耕地的农户可实行多途径安置。多途径安置的对象为在册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在不能集中安置情况下,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户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或权利人。
  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应上墙公布,并由当地政府、农业和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各类建设用地征地工作,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中的社保资金,按规定统一存入政府社保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
  
  第十四条 侵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由新蒲新区管委会依据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社会保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切实做好新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08〕34号)及时组织实施,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有农用地需改变用途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上述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及其它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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