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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五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通知


  广州、东莞、佛山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第五合同年门站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不含税基准落地价仍按第四合同年核定标准22.6236元/吉焦执行,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先征后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由广东大鹏公司逐月核算支付给配套项目用户,该公司可按返还税额3%计提办理退税的相关费用,配套项目用户实际退回的税额用于核减天然气采购成本。
  
  二、核定第五合同年含税气化管输费平均标准为11.9383元/吉焦(增值税税率为13%),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容量费(元/天)

气量费(元/吉焦)

电厂用户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573,041.1759

0.5752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812,649.6155

0.582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812,649.6155

0.5821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297,589.6849

0.6028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812,649.6155

0.5821

城市燃气用户

 

 

广州市煤气公司

673,311.2862

0.6130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8,279.1968

0.6283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278,688.3197

0.6402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98,834.8200

0.6262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五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公布如下:
  
  

用户名称

参考落地价 (元/立方米)

气化管输费 (元/立方米)

门站参考价 (元/立方米)

电厂用户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0605

0.4772

1.5377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1.0605

0.4830

1.5435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1.0605

0.4830

1.5435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1.0605

0.5001

1.5606

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1.0605

0.4830

1.5435

城市燃气用户

 

 

 

广州市煤气公司

1.0605

0.5086

1.5691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605

0.5213

1.5818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1.0605

0.5311

1.5916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1.0605

0.5196

1.5801

综合平均

1.0605

0.4945

1.5540


  
  四、第五合同年天然气门站销售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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