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

[接上页]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所属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县级(除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市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高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补助;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21日施行的《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