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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9]4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7
【实施时间】 2009-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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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民政局 降低科技服务业民间组织登记门槛。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开办资金最低限额5万元人民币。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科技服务业发展需要,探索建立从业职业资格和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服务业。
  
  (六)市国土资源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适度增加科技服务业发展用地供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优先用于科技服务业;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科技服务业。
  
  (七)市规划局 把科技服务业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八)市物价局 对非企业法人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
  
  (九)市统计局 建立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立科技服务业发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调查,及时反映科技服务业发展状况。
  
  四、认真落实鼓励和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三)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五)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从认定之日起,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落实《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034号)关于“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
  
  (七)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并发〔2006〕38号)关于“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计入成本”的相关规定。
  
  五、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
  
  (一)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两级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同级财政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作为科技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科技服务业发展专项,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科技企业孵化、科技评估、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及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科技数据库、科技文献库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科技服务业,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能够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向银行获得贷款。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科技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科技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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