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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2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的要求,在认真排查、论证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决定对40个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整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和公共场所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把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作为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立案、挂牌、整改、销案制度。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确定一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在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列入年底省政府对各市(州、地)政府落实2010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二、部门协作,联动执法,强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安全监督、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民政、教育、工商、文物等部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改火灾隐患的合力,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和公安消防机构全警动员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格局。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在整治重大火灾隐患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推动落实整改。 三、依法整改,严格标准,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督促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按时限、高质量整改完毕。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处罚措施。对于整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专家论证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要严格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降低标准验收、以权谋私,导致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责任。 附件:2010年省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