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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易感人群。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婴幼儿普遍易感。做好儿童个人、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整治是预防感染的关键。儿童要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勤晒衣被,避免接触患儿;孩子家长和老师接触儿童前也要洗手;托幼机构要经常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和日常生活用品进行消毒,进行清扫或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手套,清洗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手;托幼机构和家长发现可疑患儿,要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及时向卫生和教育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托幼机构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时,如果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建议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0天;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经风险评估后,可建议托幼机构停课10天。小学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分班级或分年级停课措施。
  (四)加强病例救治工作。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当地手足口病临床救治专家指导组,加强辖区内临床救治的技术指导;指定定点救治医院和重症病例集中救治医院,配备必需的救治药品和设备;进一步充实、提高防治队伍的技术力量,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乡医、村医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开展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城乡清洁工程,认真治理环境卫生,进一步加强对蚊、蝇、蟑、鼠等主要病媒生物的防治,切实加强食品及饮用水安全,减少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做好环境卫生,多通风,勤晒被,保持干净、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手足口病防控经费,保证开展宣传教育、病人救治、疫情处置、实验室检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二)人员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特别是卫生、教育等部门要保证各支技术队伍处于随时待命状态,确保各地一旦出现暴发疫情,能及时、有效处置。
  (三)物资保障。卫生、工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病人救治所需呼吸机、动态监护仪和消毒药械、检测试剂及丙种球蛋白等各类特殊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制定相关储备和调用方案,保证病人救治和疫情处置工作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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