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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商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际注册】中小企业的商标需要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法律保护的,可以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第二十八条 【防御性注册】中小企业可以将已注册的商标通过再申请注册的方式覆盖其他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或者把与已注册商标形似、音似的图案文字作为联合商标注册,以限制对手不正当竞争的空间。 第二十九条 【立体商标注册】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均规定可将商品形状、立体设计、三维标志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部分创新且典型的产品外观,中小企业可以将其申请为立体商标。 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中小企业应当注意商标的日常维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关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的变更以及商标有效期期满的续展注册手续。 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关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商标使用的要求,如欧盟规定连续5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第三人有权申请撤销该商标。 第三十一条 【正确使用商标】中小企业应当正确使用商标,要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文字、图案印制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避免因某种原因可能发生的改变商标文字、图案以及扩大商标使用范围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使用模式】中小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如下商标使用模式: (一)单一品牌模式。产品、服务单一,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其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均使用同一个商标; (二)多品牌方式。产品、服务种类较多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其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商标; (三)冠状品牌模式。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可以某个市场声誉较高的商标作为母商标,并在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子商标。 第三十三条 【许可使用】结合企业实际,中小企业可以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有关部门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主动挑战】中小企业应当关注竞争对手在重点市场国的商标情况,并可以借助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制度主动挑战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权,以争取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域名】中小企业可以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如下公司域名管理工作: (一)注册并维护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等; (二)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在不同的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域名,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圈; (三)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傍名牌域名行为等采取积极的法律措施; (四)不断提高网络风险防范能力,防止黑客入侵,维护网站安全; (五)充分挖掘域名的商业价值。 第三十六条 【品牌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的知名度,逐步建立以商标为核心,以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基础的品牌体系。 本指引所称的品牌,是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域名、服务标志和地理标志等一切反映企业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符号。 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 中小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研发战略,将标准化工作列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中。 第三十八条 【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小企业应当收集国内外相关产品的标准等资料,在严格执行我国强制性规定外,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相关产品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以推动企业标准成为行业标准乃至国家标准。 相关产品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已经存在的,中小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组织,以便及时获取产业未来发展方向等信息并在该标准组织制订对本企业业务有直接影响的标准时发挥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