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9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经2010年3月29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0〕1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遵义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遵义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全市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级各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加快推进。
  
  三、目标任务
  (一)2010年3月20日以前,各县、区(市)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底覆盖228个乡镇卫生院及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相关规定落实各级财政补助政策。
  (二)到2011年底,探索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保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
  (三)到2020年,全面建立管理规范、运转有效、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0年3月份成立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统筹组织和协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遵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010年3月份各县、区(市)政府也要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紧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经费。
  (二)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度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医疗就治费用的补偿;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要通力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实行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从2010年3月20日开始,我市已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存所有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307种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从2010年3月20日起停止购进,过去未用完的,力争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如医疗机构还存未用完的非基本目录内药品,政府一律不补偿。
  在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首选报本县、区(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初审后,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配备、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