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对应地类的补偿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即为对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补偿倍数:即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 五、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 0.3亩的按30倍计算。 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 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 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 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已批准的该地区最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标准施行前征地补偿方案已获批准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八、附则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表1 西宁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