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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吉工商财字[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已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经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合作、赞助行为的暂行规定
  

  
  一、行政机关内设和直属机构,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同外部任何组织商谈、开展和受理、接受涉及财物利益的合作及有条件和无条件的赞助(支持、支助等,下同)。
  
  二、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补充公共事务管理经费不足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经批准可以受理、接受或者同外部组织商谈、开展涉及财物利益的合作及有条件和无条件的赞助。
  
  三、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受理、接受或者商谈、开展涉及财物利益的合作及有条件和无条件的赞助,必须向分管领导履行请示程序,并系统说明合作对象(赞助人)、合作(赞助)事项、资金和物资金额、利益分配使用办法、双方权利义务(赞助方要求接受方的条件)、合作时间、法律责任承担等事项,提出合法性、可行性论证和安全性、风险性评估意见,分管领导应当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审批。
  
  四、收取的财物必须经经办人在有关票据和清单上签字,并经单位和团体领导核准,由财务机构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准)则和制度规定如实记录入账,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报局财审处、监察室备案。
  
  五、收取的财物有合同和协议约定的,按约定使用和处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用于补充公共事务管理经费不足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支出,实行专款专用。禁止设立“小金库”。
  
  六、使用和处置收取的财物,必须事先报批,由使用单位和团体详细列出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由分管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审批,并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使用处置收取的财物,应当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并及时做好账目处理。
  
  八、有关单位和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此类财物收入、支用、审批、保管、处置、内部监督等制度和机制,防止随便滥用、损失浪费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并接受有关机关的审计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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