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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统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自治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为了逐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现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统一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从2010起,全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统一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719元/年)为基数核定。退休金低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划入;退休金高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4%划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 将门诊特定病种名称统一定为门诊大病。门诊大病起付额统一调整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70%。门诊大病的具体病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不含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治疗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最高支付到全市上年度同类门诊大病的平均额度。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一)住院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二)参保职工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乙类药品、民族药及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含职工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三)参保职工住院使用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支付75%;项目价格在1050元以上-5200元(含5200元)的,支付65%;项目价格在5200元以上-10300元(含10300元)的,支付55%;项目价格在10300元以上的,支付45%。 (四)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含因公、探亲急诊急救)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 (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四、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72元(每月6元)。 (二)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费从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再交费。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5万元。 五、其他调整意见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本意见未涉及的其他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按市本级已有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原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