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施通[2009]540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专家应当优先推荐
  (一)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能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三)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1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含不分级别的)。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入库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对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并遵循就近服务的原则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二)贵州省建设工程“黄果树”杯的评选。
  (三)贵州省建设工程危险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
  (四)贵州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
  (五)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我省“黄果树杯”优质施工工程和建筑安全文明样板工地评选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查聘请专家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要求,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家。
  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有特殊要求的,在专家库难以满足规定要求的,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专家库名单以外邀请专家。
  
  三、专家库的建立
  (一)推荐程序
  1.专家本人填写《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1);
  2.专家本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4.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将本地区、本企业的《推荐表》(附推荐专家的个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专家主要工作业绩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汇总表》的书面材料于2010年1月25日前报我厅施工处,同时提交《推荐表》和《汇总表》(汇总表请用excel制作)的电子文档。
  各市(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通知发至各相关单位,并推荐10名以上专家。
  (二)推荐范围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人员。
  4.有关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
  5.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
  (三)入库专家类别
  专家库由质量专家、安全专家组成,并可兼任。
  1.安全专家分为以下类别:安全监督检查、安全评优、专项方案论证、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专家。
  其中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分为: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脚手架,拆除、爆破,临时用电等专业。
  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优专家分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安全防护、施工用电、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等专业。
  2.质量专家分为以下类别: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优、质量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并划分为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地质勘察,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质量监测等专业。
  
  四、专家库的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动态监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情况,定期公布专家库名单,发放专家聘书。经公布的专家库名单,有效期为两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