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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一)实行信息披露和服务承诺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服务责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不欺诈,不做虚假广告,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赢得赞誉。 (二十二)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要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民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制定科学的信用评级评分标准,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监督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和违法行为,形成自律诚信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项民办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服务指导 (二十三)加强指导。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大程度地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民办社会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在具备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和完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完善登记程序,规范登记内容,加大培育和扶持的力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承诺服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评估制度和评估标准等,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自治区、市、县(区)应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求,逐步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信息服务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二十五)完善登记管理体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登记、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责,并从体系上予以完善,人员上予以加强,投入上予以增加。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服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十六)简化登记、年检制度。加快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按照节约成本、便捷有效的原则,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和网上年检,帮助解决难题,提高服务质量。对诚信度较高、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表彰、连续两年年检为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简化年检的内容。 (二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积极贡献和先进典型,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部门职责,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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