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接上页]
市水电中心负责农村水电站建设及运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检查在建农村水电站是否按基本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建设,已成农村水电站是否按规章进行运行,电站应急预案制度及演练情况等。
  局河道管理处和市河道管理站按职责分工负责涉河建设和河道采砂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涉河建设是否经过许可,是否存在越线施工,采砂船舶证书是否齐全,船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采砂现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采砂船是否向运砂船超额配载,采砂是否做到随采随运,采砂是否影响航道和行洪安全等。
  市水文局负责水文测验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点检查水尺、雨量器、流速仪、浮标等水文测量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缆道安全稳固情况,通讯装置、避雷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等。
  市水电设计院负责水利勘测设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车辆、消防等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局执法监督处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局安办、基建处、农村水利处、河道管理处、市水管总站、市水电中心、市水投集团等单位配合。
  市水投集团、市水电建设公司、市水利公司、市水电职业学院等局属企事业单位按“谁投资、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等原则负责本管理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供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及其他工程,学生食堂、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市水投集团负责对本集团子公司、项目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文局、市水投集团、市水电设计院、市水电建设公司、市水利公司、市水电职业学院等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并做好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市水文局、市水投集团、市水电设计院、市水电建设公司、市水利公司、市水电职业学院等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的组织实施。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开展专项行动总结。同时,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及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推进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于12月10日前向市局安办(科技处)报送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总结(含电子文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局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亲自带队检查督查,并对本次专项行动效率和效果全权负责。要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职责。要团结协作,加强配合和沟通协调,切实把本次行动开展好、落实好。
  (二)建立台帐,整改销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局属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做到登记存册,心中有数。要切实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按时销号。
  (三)广泛宣传,扎实推进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要建立奖惩制度,表彰、奖励安全隐患举报行为,严肃查处瞒报、不报安全隐患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行为。
  (四)严格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市水利局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今年下半年组织检查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本年度“禹王杯”综合目标考核。对不执行本方案要求,专项行动不力、工作不到位的,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因工作不重视、敷衍塞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不认真、不彻底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领域

检查组(个)

检查

人数

检查

单位(个)

隐患排查

行政处罚

总数

一般隐患(个)

重大隐患

限期整改(家)

停产整顿(家)

关闭(家)

罚款

(万元)

排查

整改

排查

整改

建设施工

 

 

 

 

 

 

 

 

 

 

 

 

已成水利工程运行

 

 

 

 

 

 

 

 

 

 

 

 

农村水电站

 

 

 

 

 

 

 

 

 

 

 

 

供水

 

 

 

 

 

 

 

 

 

 

 

 

河道采砂

 

 

 

 

 

 

 

 

 

 

 

 

办公场所、车辆、消防

 

 

 

 

 

 

 

 

 

 

 

 

水文测验

 

 

 

 

 

 

 

 

 

 

 

 

其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