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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接上页]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深入开展消防宣传 “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水平。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的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在2010年上半年要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实施;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督促社会单位、农村、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各部门、系统、行业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纳入本部门系统行业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 “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1至2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的 “明白人”和责任人。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按照 “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各公安派出所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 “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验收,整体达标。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验收内容之中,形成长效的考评机制,每年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本地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省政府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2012年底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各市(州)具体实施方案请于6月1日前上报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 (即5月10日、6月10日,以此类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其中2010年和2011年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总结报告,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3年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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