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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


  为建立统一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模式,规范新农合制度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疆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特殊情况,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最晚可延至下一年度2月底。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最晚不迟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结算。根据各地截止当年2月底上报的参合人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拨付到位。
  新农合基金决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
  逐步提高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农牧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从2010年起,新农合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将相应调整。
  
  五、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定的补偿范围,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偿(如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等。
  
  六、补偿模式
  从2010年起,自治区新农合补偿模式确定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凡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前完成补偿模式调整工作。到2011年全区全面普及“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七、基金分类
  基金分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牧民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社会捐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重大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各统筹地区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
  
  八、补偿设置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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