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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3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开发强度不断加大,目前全区已有涉及铅、锌、铜、铬、镉、汞及类金属砷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56家、选矿企业36家,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垃圾填埋场7座,污水处理厂1座、皮革厂1家、地热电厂1家、“坐台炼丹”工艺藏药厂5家。与全国其他省(区、市)相比,我区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行业较少、企业规模较小且布局分散,重金属污染问题尚不突出。但是,由于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严格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未开展环保专项验收私自投产,加之监管力度不够、部门协调不足、应急处置能力薄弱,使得我区重金属污染隐患越来越大。如不采取切实措施,将危害当地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建设。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布局,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认真排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重点防控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三)工作重点。结合我区实际,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为铅、锌、汞、铜、铬、镉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污水处理厂、皮革及其制品业、地热发电,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三、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
  
  (一)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地(市)、分解到企业,按期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市),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源头控制,严防其他地方淘汰的落后产能及重污染企业向我区转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对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的废弃物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二)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针对我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特征,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和重点防控企业,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
  
  (三)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制订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或“三同时”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环境影响大、健康危害突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环评审批作为新设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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