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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基层应急队伍是防范、应对和先期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市基层应急队伍不断发展,在抗震救灾、三鹿事件、扑灭山林大火、风雹气象灾害和特大暴雪等应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基层应急队伍还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任务不明确、进展不平衡等问题。现有的基层应急队伍缺乏针对性训练和专业培训,缺乏应急救援所需的专业装备,不能适应当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基层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各县(市)、区要以本地实际出发,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任务 (一)全面建设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要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财政、水利、农业、民政、卫生、教育、科技、国土、建设、林业、交通、环保等部门配合,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一专多能”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山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深入推进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街道、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组建以机关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为成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发挥各街道、乡镇和行政村信息员的作用,发现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评估等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县、乡级政府要在全面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点加强7个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各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民兵、预备役人员、农技人员、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县、乡级防汛抗旱队伍。村委会要组建由本村村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村防汛抗旱队伍。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2山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平山、赞皇、井陉、鹿泉、行唐、元氏、灵寿等有山林防火任务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村委会、自然保护区和山林风景区等,要在现有应急队伍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数量和规模,加强扑火装备配套建设,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在火灾易发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先期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要建立与公安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配合开展扑灭火和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努力把火灾造成的各种损失降到最低。 3气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各县(市)、区气象部门牵头,组织村干部和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预警信息,收集并向相关方面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强降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各类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和群防群控,组织灾害隐患点排查,划分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开展防范知识宣传,报告隐患和灾情等信息,转移遇险人员,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